东莞:临时建筑高度不得超两层过8米
近日,记者从市自然资源局获悉,该局就《东莞市临时建设规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办法》提出,建筑层数不得超过2层,建筑高度原则上不得大于8米,单栋建筑面积不宜超过3000平方米,不得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等永久性结构形式。
不得采用永久性结构形式
《办法》提出,单位和个人进行临时建设,在开工建设前必须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临时建设应在权属清晰、用地手续合法有效的土地上进行。这就是说,用来建设临时建筑的土地,还需取得土地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合同、划拨决定书或用地批复文件(含临时用地)等。
《办法》还对临时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提出了要求。建筑层数不得超过2层,建筑高度原则上不得大于8米;不得建设地下室;单栋建筑面积不宜超过3000平方米;沿城市道路的临时建设工程不得影响城市景观,且不得利用沿街的底层作商业用房和其他盈利性设施;不得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等永久性结构形式。
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不超两年
对于临时建筑的“寿命”问题,《办法》提出,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两年。使用期限届满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续期限不超过一年。
过渡性安置房因未达到回迁条件或城市公共和市政设施项目的临时施工用房因项目未完工需要继续延期的,经属地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同意,在符合使用安全要求和临时用地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可酌情延期。
临时建设工程“到期”怎么处理?《办法》提出,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届满前自行拆除,恢复土地原状,发生任何情形都不予以补偿。涉及临时用地的,拆除后须按临时用地相关规定和复垦恢复方案的要求,进行复垦恢复。
使用期限内发生5种情形需要提前拆除的,权属单位或个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并清理场地。其中,包括权属单位或个人擅自改变临时建设工程批准用途、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因实施重大公共项目建设需要、因抢险救灾需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临时建设工程不办理产权登记,不得转让、抵押、交换、赠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