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对城市更新立法 推进持续改善城市空间形态和功能
继深圳、广州之后,上海也对城市更新进行立法。
8月25日,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上海市城市更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地方立法推进持续改善城市空间形态和功能。《条例》将于9月1日起施行。
对于立法背景,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丁伟表示,上海作为高度城镇化的超大型城市,城市建设发展模式已经进入到从外延扩张转向内涵提升、从大规模的增量建设转向存量更新为主的新阶段。
《条例》所聚焦的城市更新,即在上海建成区内开展的相关活动,着力破解实践中的难题,如部分存量空间利用效率偏低、环境品质欠佳,以及城市韧性、历史文化风貌有待进一步提升等。《条例》共八章六十四条,明晰了各项工作机制,规定市政府建立协调推进机制,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城市更新工作,并研究、审议相关重大事项。
《条例》共八章六十四条,充分体现“人民城市”重要理念,实现城市更新内容和对象全覆盖,重点保障区域更新。条例将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优化区域功能布局、提升整体居住品质、加强历史文化保护等纳入城市更新的具体内容,围绕区域更新整体推进明确总体制度安排。
根据《条例》,上海将设立城市更新中心,承担相关工作,并建立城市更新信息系统,明确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托该系统,实现对更新活动的服务保障和动态监管。
事实上,自去年7月,上海城市更新中心在上海地产集团正式揭牌时,就已探索建立起“功能性国企参与旧区改造,以市场机制推动政企合作,落实超大城市更新”的新模式。
同时,《条例》规定,物业权利人以及其他单位、个人均有权向区人民政府提出更新建议,作为编制更新行动计划等的重要参考。
城市更新牵涉法律、资金、财政等问题,过去较难推进,原因之一是在实际工作中资金无法保障,导致想做的事情做不了。
针对实践中的痛点,《条例》形成相应破解路径。例如,创新土地供应政策,按照法律规定,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的,经上海市人民政府同意,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应土地;更新区域内项目的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高度等指标,在保障公共利益、符合更新目标的前提下,可以按照规划予以优化;推动公有房屋承租权归集等,激发市场主体参与积极性;明确公有旧住房拆除重建和成套改造,在达到规定同意和签约比例后,公房承租人拒不搬迁的,规定了“调解+裁决+申请执行”的方式。
《条例》还设有“浦东新区城市更新特别规定”专章,支持浦东新区在城市更新机制、模式、管理等方面率先进行创新探索。例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更新统筹主体,统筹开展原成片出让区域等建成区的更新;优化地上、地表和地下分层空间设计,明确强制性和引导性规划管控要求,探索建设用地垂直空间分层设立使用权。